对账的介绍信格式范文

介绍信 时间:2020-02-06 手机网站

   对账,是指对前一个清算周期的交易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交易信息的一致性和正确性的过程,那么对账介绍信是怎样的格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账的介绍信格式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对账的介绍信范文

   银行:

   我单位因对帐需要,需要 年 月---- 年 月 账户对账单,兹委托 同志前来办理,请接洽。

   同志身份证号是:

   单位预留印鉴: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对账的介绍信格式

   银行:

   我单位因对账需要,需要 年 年账户对账单,兹委托号是:

   单位财务章:

   法人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对账的介绍信格式范文

   ______银行_______支行:

   我单为由于工作需要,特派出我单位工作人员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工作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工作证号:_______)等前来贵行办理______________工作事宜,望贵行给予协助办理。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如何应付账款的对账相关技巧

   1. 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以前从未进行过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以后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 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 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因为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我们不太了解其近年来的情况,可能原有企业已解体、改制,现在对账及以后催款都可能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原企业,可能对账人并不具有索偿权利。

   4. 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 有些供应商属于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目资料并不齐全,很可能缺失以前年度的账目资料,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如果今后双方继续合作,那么应就现有资料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至少对账目齐全的年度不拖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什么是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呢?就是在对账单上加一个说明段,说明双方对账由于供应商提供账目不全的原因,只就某年某月以来的账目资料进行对账,以前年度的账目并未核对,暂时以某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采购企业保留根据证据进一步调整账目的权利。

   如果供应商账目不全而双方余额又不符的,这时供应商通常会同意暂时以双方较小的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如果采购企业余额较小,就不必调整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如果供应商余额较小,采购企业就要调低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凭对账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时必须由供应商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

   6. 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7. 采购企业财务部门如果采用手工账记账的,最难查找的就是串户错误。对方入账,我方账面上没有入账,很可能是下错户,但是从手工账上查串户,非常困难,而使用财务软件的,在财务软件上查找串户就非常容易,主要是查有无该金额的发生额。

   8. 为方便对账,应要求供应商下次对账时携带本次的对账单或其复印件。

   调整账目

   1. 对账后必须及时调整账目。如果对账形成的未达账项在对账单上长期挂账,以后再想调账还需要重新核实,否则会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另外,不调整账目会影响企业应付账款的真实余额。

   调整账目需要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应要求供应商配合;对于金额较小的未达账项,可以简化处理,凭对账单和企业自制说明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2. 需要供应商调账的,采购企业还要督促、协助供应商及时调账。因为如果供应商不及时调账,也会影响其应收债权的真实余额。

   保管对账单

   1. 每年根据对账次序将对账单装订成册,供应商提供的对账资料作为对账单的附件与对账单一并装订保存,前面要加上对账清单目录(包括供应商所属地区、供应商名称、对账日期等信息)并注明对账单所属年度、装订会计姓名;装订成册的对账单应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规定进行管理。

   2. 应付账款会计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手头的对账单也要做好移交工作,在会计岗位移交清单上应特别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