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 时间:2018-09-01 手机网站
自今年7 月1 日起,我市再次上调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每人每月增加50 元,这次标准调整后按规定需补发的失业金将于近期统一发放到位。

这是自2007 年以来,我市连续第9次提高标准。据了解,此次上调标准,我市在综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失业的提高,将进一步发挥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据工作人员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要满足3个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失业保险金领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 年不足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 个月;累计缴费满5 年不足10 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 个月;累计缴费10 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