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违反公司管理中相关规定者;
第三条 记大过
1、以上各项情节严重者;
2、在公司内骂人、大声吵架、形象较坏者;
3、在公司内顶撞上级,影响较坏者;
4、对上级或客人态度粗暴;
5、非为谋取不当得或规避责任仿冒他人签名、私刻他人印章以及更改报表、表单及其它资料内容未造成后果者;
6、因监督、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上班时间喝酒,带醉意上班、影响坏者;
9、上班时间睡觉但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0、托人或代人签到、刷卡者;
11、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操作公司设备及有技术性工具者(未造成重大人员或物品损失);
12、行为粗暴,屡劝不改者;
13、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厂区者;
14、在禁止吸烟区吸烟者;
15、遗失公司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16、不按规定操作各类机器造成危险者;
17、工作时间接电话,屡劝不改者(公司允许者除外);
18、在同事中散布不利于上司领导工作的言论情节严重者;
19、擅自挪用、损坏公司器材者;
20、私自撕毁公司各类文件、公告、通告或不执行者;
21、违反公司管理中相关规定者;
第四条 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1、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
1)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2)虚构简历或工作经历(包括虚填入职时要求填写的一切资料);
3)使用虚假学历证明(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特殊岗位操作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