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技术状态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时间:2020-04-18 手机网站
 

一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设备技术状态管理是为了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保持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条件,并在实绩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必要的设备改善工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满足纵横钢铁的经营目标和生产要求。

第二条  为加强设备技术状态管理,必须坚持:

1、厂长对管辖区域的设备全面负责的的原则,执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四级责任制,即厂长对公司经理负责,设备副厂长对厂长负责,设备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对设备副厂长负责,班组长对设备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负责,把各项指标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严格进行考核。

2、设备的专业管理与全员设备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全员预防维修、点检定修制及设备技术标准。

3、在点检的基础上,大力运用和发展现代诊断技术,对设备进行状态监测,逐步以定量数据代替定性判断开展设备状态分析,实行状态维修。

第三条  技术状态管理的责任范围

1、各分厂、单位是负责辖区内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工业炉窑、工业建构筑物等设备技术状态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并负责技术状态管理。

2、各点检作业区或车间(工段)负责本地区的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工业炉窑、工建构筑物等设备技术状态及管理,专职点检人员是其所分管点检区域设备技术状态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

3、设备部是公司设备技术状态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

1)汇总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司设备技术状态的考核评比;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定设备编号规则,组织编制设备清单。

二  设备分级

1、各分厂设备管理部门应按设备编号规则组织编制设备清单及号码。参照设备评价标准表(表1)对每台单项设备进行评价计分,以综合评定每台设备的重要程度,第一次评定后根据设备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2、公司的设备实行按专业分级管理,公司所有参与生产的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运输、工业炉窑等设备,根据评定分数的不同,按设备分级表(表2)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

三  技术状态管理的实施

1、设备的技术状态管理分为有效状态和失效状态两种,其评定标准如技术状态管理表(表3)所列。凡具有表中任一失效项目者即视该设备为不正常不完善设备。对存在失效状态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有效;对关键设备失效而造成的设备不正常、不完善,要进行抢修;对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的失效,也要至少在3个月内消除失效因素。

2、专职点检人员要通过点检及倾向管理,准确分析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监视其劣化倾向。当发现有失效倾向(隐患)时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或向上级部门提出改善建议或申请;当设备存在上表中任一失效项目时,要填写失效设备情况报告表报设备部;当设备处在严重失效状态时,有责任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3、各分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处在失效状态下不正常、不完善的设备要及时组织检修,对存在隐患和有失效倾向的设备,要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积极制订改善措施方案和改善计划,争取设备按预期要求转为有效状态,避免长期失效。

4、专职点检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把设备失效情况及恢复、改善措施详细记入失效设备情况报告表及设备档案,并报送设备部。

四  检查与考核

1、设备技术状态的检查、考核指标

设备有效率计算方法:                  

(1) 设备综合有效率=        ×100%


 


 (2) 关键设备有效率= ―――――――――×100%


 


(3) 重要设备有效率= ―――――――――×100%



(4) 月(季)关键设备不正常不完善时间。

注:设备总台数是指生产运行、备用和就地封存设备台数之和,不包括外借、拆除和基建措施工程已完而尚未投产的设备。

2、各分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1)、根据点检人员的报告,对设备进行抽查。

(2)、检查失效台数及失效比(失效比=失效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并分析其原因、责任。

(3)、检查设备的改善措施、方案、计划的落实情况。

(4)、检查完后写出设备检查评定报告报公司设备部。

3、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公司性设备技术状态大检查并予以考核,检查的主要对象为A、B级设备的技术状态。

检查内容:

(1)、抽查AB级设备。

(2)、检查设备失效原因和责任。

(3)、检查设备的改善措施方案、计划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单位全员设备管理(TPM)的执行情况。

(5)、检查各单位对设备状态的管理情况(包括台帐及实绩记录)。

每次设备技术状态大检查还可以结合其他管理目标增加检查内容,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

五   附则

5.1有关设备技术状态管理的奖惩办法,详见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制等规定。

5.2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设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