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 时间:2019-12-23 手机网站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日前发布的《2019年沈阳市调整工伤相关待遇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沈阳市对全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2481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337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20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073元/月。

  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9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340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113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080元/月。

  此外,调整后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